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潘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
伍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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