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騏菲 (原名 葉淑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