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張雪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9,4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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