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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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偲涵
黃焆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