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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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許正吉
被 告 沈松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此
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