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嘉簡聲 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莊碧玉
相 對 人  何清炎
       何清水
       何清火
       何清林
       何清敦
       張政信
       林素真
       曾錦連
       盧信文
       盧信見
       鄧雪如
       何明堯 (即 何淋密 之繼承人)
       何能達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 素鐘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秋嬌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清松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清碧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清助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清群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 清烈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郭 何秀鳳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何秀娥 (即何淋密之繼承人)
      鄭 盧碧霞 (即 盧金帶 之繼承人)
       盧勝欽 (即盧金帶之繼承人)
       盧碧玉 (即盧金帶之繼承人)
       盧江此 (即 盧金安 之繼承人)
       盧勝智 (即盧金安之繼承人)
      盧 慧鎂 (即盧金安之繼承人)
       盧瑞勤 (即盧金安之繼承人)
       盧素芬 (即盧金安之繼承人)
       盧素春 (即盧金安之繼承人)
       盧素梅 (即盧金安之繼承人)
       盧月貴 (即 盧金順 之繼承人)
       盧月秀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漫宣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曼怡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儕賢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 佩玉
相 對 人  盧淑芳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淑華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 嘉量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劉增壽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劉汶翰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劉 新綜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劉万田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劉惠玲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江 盧瑞鑾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瑞粧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盧瑞卿 即盧金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何明堯、何能達、 何素鐘 、何秋嬌、何清松、何清碧、何
清助、何清群、 何清烈郭何秀鳳 、何秀娥應該連帶賠付聲請人
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06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
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相對人盧月貴、盧月秀、 郭佩玉 、盧漫宣、盧曼怡、盧儕賢、盧
淑芳、盧淑華、 盧嘉量 、劉增壽、劉汶翰、 劉新綜 、劉万田、劉
惠玲、 江盧瑞鑾 、盧瑞粧、盧瑞卿應該連帶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3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
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相對人 鄭盧碧霞 、盧勝欽、盧碧玉應該連帶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3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
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相對人盧江此、盧勝智、 盧慧鎂 、盧瑞勤、盧素芬、盧素春、盧
素梅應該連帶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3元,以
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
利息。
相對人何清炎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何清水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何清火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何清林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何清敦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張政信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24
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相對人林素真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24
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相對人曾錦連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2
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相對人盧信文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2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盧信見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2元
,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
算的利息。
相對人鄧雪如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2
元,以及從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在民
國107年8月23日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07號判決確定,訴
訟費用由兩造按照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
負擔等情形,已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他在上開事件支出如附表二計算書所示的訴訟費
用,合計新臺幣12,120元部分,已經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戶政規費收據以及分類廣告費專
用收據等文書為證據,並且經過本院審閱上開卷宗無誤。因
此,本院依照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應該負擔(或連帶負擔
)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的金額(計算式如附表一「應
負擔訴訟費用額」所示),並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的規定,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表一:
┌────────────┬──────────┬─────────┐
│應負擔訴訟費用的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
├────────────┼──────────┼─────────┤
│相對人何明堯、何能達、何│連帶負擔20分之1│12,120元×1/20=│
│素鐘、何秋嬌、何清松、何││606元。│
│清碧、何清助、何清群、何│││
│清烈、郭何秀鳳、何秀娥│││
├────────────┼──────────┼─────────┤
│相對人盧月貴、盧月秀、郭│連帶負擔40分之1│12,120元×1/40=│
│佩玉、盧漫宣、盧曼怡、盧││303元│
│儕賢、盧淑芳、盧淑華、盧│││
│嘉量、劉增壽、劉汶翰、劉│││
│新綜、劉万田、劉惠玲、江│││
│盧瑞鑾、盧瑞粧、盧瑞卿│││
├────────────┼──────────┼─────────┤
│相對人鄭盧碧霞、盧勝欽、│連帶負擔40分之1│12,120元×1/40=│
│盧碧玉││303元│
├────────────┼──────────┼─────────┤
│相對人盧江此、盧勝智、盧│連帶負擔40分之1│12,120元×1/40=│
│慧鎂、盧瑞勤、盧素芬、盧││303元│
│素春、盧素梅│││
├────────────┼──────────┼─────────┤
│何清炎│100分之1│12,120元×1/100=│
│││12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何清水│100分之1│12,120元×1/100=│
│││12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何清火│100分之1│12,120元×1/100=│
│││12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何清林│100分之1│12,120元×1/100=│
│││12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何清敦│100分之1│12,120元×1/100=│
│││12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張政信│10分之2│12,120元×2/10=│
│││2,424元│
├────────────┼──────────┼─────────┤
│林素真│10分之2│12,120元×2/10=│
│││2,424元│
├────────────┼──────────┼─────────┤
│曾錦連│10分之1│12,120元×1/10=│
│││1,212元│
├────────────┼──────────┼─────────┤
│林莊碧玉│10分之2│12,120元×2/10=│
│││2,424元│
├────────────┼──────────┼─────────┤
│盧信文│80分之1│12,120元×1/80=│
│││152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盧信見│80分之1│12,120元×1/80=│
│││152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
│鄧雪如│10分之1│12,120元×1/10=│
│││1,212元│
└────────────┴──────────┴─────────┘
附表二: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繳納日期)│
├────────┼───────────┼─────────────┤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106年12月21日│
├────────┼───────────┼─────────────┤
│地政規費│100元│107年1月9日│
├────────┼───────────┼─────────────┤
│同上│20元│107年1月10日│
├────────┼───────────┼─────────────┤
│同上│500元│107年1月11日│
├────────┼───────────┼─────────────┤
│同上│80元│107年1月17日│
├────────┼───────────┼─────────────┤
│同上│5,025元│107年3月13日│
├────────┼───────────┼─────────────┤
│戶政規費│405元│107年1月18日│
├────────┼───────────┼─────────────┤
│同上│255元│107年1月26日│
├────────┼───────────┼─────────────┤
│同上│315元│107年2月13日│
├────────┼───────────┼─────────────┤
│公示送達登報費│1,400元│107年3月30日│
├────────┼───────────┼─────────────┤
│同上│600元│107年3月31日│
││││
├────────┼───────────┼─────────────┤
│合計│12,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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