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67號
上 訴 人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小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卓碧玲 、 陳安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
萬參仟柒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3,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