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283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簡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26元,及自民國92年7月23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