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及保濟丸瓶裝壹瓶(驗後合計餘重叁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聲請書誤載為 李育芳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已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及保濟丸裝乙瓶(共淨重三‧二三公克,取樣0‧0五公克已用罄,餘三‧一八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四二號)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結晶物體二小包及保濟丸瓶裝一瓶共毛重五‧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四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三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經拆封檢視內有保濟丸瓶一個,予以編號1,另有顆粒物品二包,分別予以編號2、3。編號1:毛重一‧七四公克,淨重0‧0四公克,取0‧0二公克鑑驗,餘0‧0二公克。編號2:毛重一‧九0公克,淨重一‧七三公克,取0‧0二公克鑑驗,餘一‧七一公克。編號3:毛重一‧六六公克,淨重一‧四六公克,取0‧0一公克鑑驗,餘一‧四五公克。編號1至3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局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0九一00二四二五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上開偵查卷第六十六頁足憑。據此,是上揭扣押物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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