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代表人乙○○住台中縣○○鄉○○村○○路六甲巷十四號被告丙○○住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