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7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
現於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防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8月
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22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9年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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