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889號債權人 劉哲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彥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按日加計12元之延滯違約金」是否正確。(借款
契約第6條為一日遲延利息為12元)㈡請陳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6,539元之計算方式。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