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慧芳
羅守良 姚光祖 被上訴人即原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9,600元【計算式:〔(55+146)+(102+156)+(157+88)〕×2,400】,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