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10號聲請人 周立凌 即 周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