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謝桂良 被告 李健良
博振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豐榮 上列被告李健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蔡慧雯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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