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告 林正庸 被告 鄭天蔭
1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318之1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即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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