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及配偶、子女、母親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債務人前曾失業,應詳細據實說明各任職階段之起迄期間,及自何時失業及其原因,並釋明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7.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9.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10.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
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1.陳報配偶 張玉蓉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
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是否須債務人扶養?每月債務人之必要支出與未成年子女及債務人之母之扶養費,配偶如何負擔?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5.請據實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係因「債務人無法接受前置協商分期還款方案」之原因,請為詳述。
16.請提出依規定填載之債務人清冊。
17.請補正債權人清冊中關於「丙○」之記載,該債權人係丙○
銀行?或該債權已因銀行合併或因債權讓與而變更債權人?或已清償完畢?
18.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母親
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19.請陳報債務人之母 李莊春 意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配偶張玉蓉於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為何?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