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7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43,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