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通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