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癸○○
B○○庚○○午○○乙○○A○○玄○○甲○○地○○宇○○戌○○丙○○辰○○寅○○辛○○丁○○丑○○黃○○未○○子○○ 謝湘如 酉○○戊○○巳○○ 塗添山 卯○○亥○○宙○○C○○己○○壬○○申○○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富麗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天○○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 莊國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庚○○、謝湘如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