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陳之凡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邱莉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世明饒佳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本息(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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