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孫睿亮
高廖塵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龔瑩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