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6號聲請人 李莉梅 代理人 陳忠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人俊┌───────────────────────────────────────────────────┐│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101-NX-0000000-0│股票│1│131││├──┼───────────────┼──────────────┼────┼───┼────┼───┤│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101-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