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吳鴻星 相對人即債務人逸泉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