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79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敘明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與本票及
二、聲請狀所載提示日亦與附表內容不符,請更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如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