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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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子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36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子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子斯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367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給付被害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新臺幣(下同)96009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以郵政劃撥方式給付新臺幣1萬元至被害人東森公司指定之郵政劃撥帳戶內,且該判決於101年5月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經聲請人函請依上開判決支付賠償金,竟置之不理,情節重大,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云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倘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朱子斯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367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給付被害人東森公司96009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以郵政劃撥方式給付新臺幣1萬元至被害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郵政劃撥帳戶(帳號:00000000號,戶名: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內,且該判決於101年
5月2日確定之事實,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另受刑人朱子斯於上開判決確定後至同年7月為止,迄未給付任何分期賠償金予被害人東森公司,此間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其到場辦理分期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之緩刑附加條件,惟受刑人亦從未支付任何賠償金一節,則有東森公司101年
6月20日EHS-東購法字(101)第0008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13日 士檢朝 執己100執緩字第185號函及送達證書等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確有未依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所諭知應按期並如數支付被害人賠償金,因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事,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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