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龍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虹羽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
黃懷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本訴及反訴均於臺灣新北地方法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為被繼承人 王花 之全體繼承人,兩造雖起訴及反訴請求分割遺產,惟關於原告與 王花間 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由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審理中,尚未確定。因原告是否尚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得請求,影響遺產之範圍及其分割方法,自屬遺產分割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本訴及反訴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