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孫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