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94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被 告 陳慶霖
陳秋芬
陳秋燕
陳秋月
張麗娟
張文發
黃逸柔 律師即 陳慶彬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
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三編號3有關土地坐落標示「德安段
865之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德安段867之5地號」;附表三編
號4有關土地坐落標示「德安段865之8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德安段867之8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