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陳姵樺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 律師
陳鴻元 律師 陳奕安 律師被告 余沛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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