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王意婷 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亦有明文。準此,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然查,本件相對人固有聲請本院簡易庭106年度司票字第7007號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迄今仍未持該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是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依前揭本票裁定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業已開始。從而,揆諸前揭說明,強制執行程序既未開始自無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言,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