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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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7號聲請人 張議云 (原名 張純美 )代理人賴昱任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人×10份=2,15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為養樂多販售人員,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另請敘明配偶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分別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之總金額各為何。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四、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配偶及受扶養人 廖翎佑 、林○廷、林○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受扶養人廖翎佑之扶養義務人(不含聲請人)姓名、地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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