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22號聲請人 林瓊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進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一、補正聲請人林瓊男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