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屏璋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元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598元【計算式:(443.97+474.09)×33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