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南 、萬大企業行即 張陳櫻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4,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40,1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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