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聲請人 劉俞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沈建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票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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