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何俊賢 被告 沈文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