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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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林志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15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