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原告 范育銘 被告 何文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19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