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3號原告 呂學諮 被告 劉菁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