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