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許宗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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