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楚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許華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釋明對許華英請求之給付依據,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