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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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淑冠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淑冠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