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1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務人洪東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