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竹簡聲字第2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