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忠恒選任辯護人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3323HV9911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刑法第354條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及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