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周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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