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耀文
張明田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前已經本院以100年度補字第10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4,34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448元。上訴人上訴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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