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洪枝 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茲因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家瑜